谨慎允许感兴趣的干预的原因

 

但是,也有一些与法院性质密切相关的原因要求在这方面极为谨慎。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19 条和第 32 条,法院对“与公约的解释和适用有关的一切事项”拥有管辖权,并且,如公约序言中明确规定的那样,法院根据辅助性原则和国内当局的酌处余地行使这一职能。这意味着,作为一般规则,法院的任务不是取代国内法院,因为国内法院最有能力评估面前的证据并确定事实(Vidal v. Belgium,第 33 段)。原则上,法院不会干预这些问题,除非国内法院作出的裁决显得武断或明显不合理,且整个程序 谨慎允许 是公正的(SA-Capital Oy v. Finland,第 73 段)。因此,法院需要有令人信服的要素来使其偏离这些法院对事实的认定(见Giuliani and Gaggio v. Italy案,第 179-180 段)。

通过邀请第三方提交意见法院可能会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

它质疑国内司法当局的决定所确定的事实。这将违背法院 阿联酋电话号码库 不是四审法院的原则(Beuze v. Belgium案,第 194 段)。

更普遍而言,法院系统地听取国内诉讼对方当事人的评论也与司法效率原则相悖,因为邀请第三方或在任何情况下允许他们参与诉讼都需要花费成本并且耗费时间。

需要采取平衡且逐案处理的方法

鉴于上述情况,似乎不应总是听取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意见,例如帕斯托·维 谨慎允许 诺瓦 (Pastor Villanova)法官和沃伊蒂切克 (Wojtyczek) 法官在Bochan v. Ukraine (no. 2) 案中的协同意见中所建议的那样。相反,分析表明,在这个领域“很难建立任何严格的一般规则”,而应“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处理情况(埃洛塞吉 (Elósegui) 法官在YY 和 YY v. Russia 案中的协同意见,第 5 段)。

还应注意的是,在AS 和 MS的案件中,不存在利害关系第三方介入的正当条件。第二位申请人快 16 岁了(判决第 2 段),法院指出,尽管程序上的缺陷和拖延导致裁定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但该问题可以视为已解决。特别是,未成年人已经与父母双方重新建立了联系,并平等地生活在一起(第 162 段。

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很难想象父亲会利用

法院的判决重新开启家庭诉讼程序,对母亲不利。此外,判决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母亲的评论可以澄清事实,因为法院没有确定事实。法院指出,由于家庭当局发现母亲与孩子之间形成了令人窒息和操纵的关系(第 125 和 143 段),家庭当局未能采取这种情况所要求的措施(第 163-165 段)。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说法院发表了可能影响母亲利益的声明。

综上所述,不邀请第二申请人的母亲的决定似乎并没她的 基地组织才是责任方 权利或利益产生负面影响,也没有妨碍法院做出充分知情的判决。相反,这符合辅助性原则,以及法院 香港领先 在邀请或允许第三方参与斯特拉斯堡诉讼时应表现出的高度谨慎,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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